本报讯4月1日,《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主要内容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符合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制定程序合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源头治理、突出重点、标本兼职、科学防治,采取控煤、治污、降尘一系列举措,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得到持续稳定改善。为适应新形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报请市委研究同意,有序高效开展《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
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抽调专门力量,精心完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019年10月30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对草案修改的原则、方向和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并带队学习考察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最新经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在北京组织举办《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内多位知名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充分尊重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3月3日,张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填补了张掖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将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水平。 (范睿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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