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升张新富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对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张掖市司法鉴定工作在推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张掖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鉴定标准新旧交替期间,出现“同案不同鉴”的问题。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诉讼活动的证据鉴定提供了指南,此分级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间新司法鉴定标准与旧鉴定标准交替使用不够统一,分类也不穷尽,出现了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鉴定标准,在社会上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在案件审理环节上,因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而出现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多份鉴定结论,致使审判人员也无法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而作出不当的判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二是司法鉴定时机把握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质”的问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提供鉴定意见时只服从科学技术,服从鉴定程序,服从技术标准,而不受任何行政干预和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并对专业性鉴定意见承担质证责任。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都牵扯到自身的利益,属于证据的范畴,是否成为定案的证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无权决定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三是鉴定人出庭作证认识不够统一,出现“采信困难”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关系到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为审判结果的公正提供有力保障。对鉴定意见证据的质证有赖于司法鉴定人出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人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个别鉴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以及地域、经济条件、费用等因素制约,鉴定人无法履行质证义务,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率极低,没有起到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的作用,影司法鉴定结论采信困难,响鉴定意见的采信率。
四是鉴定监管手段单一,出现“保障滞后”的问题。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张掖市在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时起点低,对仪器设备的配置没有做硬性规定,各级政府在鉴定保障投入的经费不足。从仪器设备配置来看,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比较齐全,独立法人鉴定机构仅配置了小型设备,设备主要依靠租借等方式解决。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执法机关只能从鉴定机构、人员准入和事后处理投诉等方面进行监管,而在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文书出具、收费标准执行等事中监管不足,导致司法鉴定法律服务保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
五是鉴定队伍发展缓慢,出现“后继乏人”的问题。近年来,张掖市在司法鉴定行业准入上过于强调职称、行业资质等,忽视鉴定人的实际鉴定能力和发展后劲。审核时以相关行业高级职称为主,司法鉴定行业没有形成初、中、高级一套科学的完整人才梯队。客观上造成了高龄化、兼多专少现象,兼职司法鉴定人大多来自市、县区人民医院,专职人员不到三分之一,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老、中、青合理搭配的鉴定人队伍。张掖市鉴定行业目前处在“老专家有经验无精力”“中年鉴定人有精力无时间”“青年人有时间有精力而无资质难以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尴尬境地。
二、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是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提高司法鉴定整体质量。按照《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即“双严十二条”精神,严格登记范围,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配合省厅落实专家评审制度,严格准入条件、程序,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评估,对年龄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年龄超过65周岁的申请人从严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准入考试、考核、评价。
二是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借力高校、科研院所等的优势科技资源,引入优质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或兼并重组、强强合作、以强带弱、淘汰弱小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减少人数少于5人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引进高素质法医专业人才和鉴定技术专业人才,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是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情况核查,确保司法鉴定行业整体素质。对长期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时退出。对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和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健康状况、执业状况进行核查,科学引入退出机制;对一些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不适宜继续担任司法鉴定人的高年资专家,建议司法鉴定机构将其转聘为咨询专家。
四是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能力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对随机抽取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评查覆盖到每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和每一名司法鉴定人,每两年要对所有司法鉴定人随机抽取至少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
五是理顺与法院、保险行业的关系,做好司法鉴定与法院、保险行业的协调对接工作。科学评估机构法医临床鉴定综合实力,建立和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和司法鉴定专家库,为办案机关和当事人择优委托鉴定提供参考依据,促进司法鉴定质量提升。探索建立司法鉴定行业服务对象评价机制和违纪违规问题投诉处理机制,不断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务人员干预司法鉴定登记制度,形成预防司法鉴定领域腐败的新机制,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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