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讯今年4月13日,在执行两中小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乐县法院执行法官巧用查封,积极沟通协调,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执行和生产两不误。
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甘肃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钢)陆续向甘州区某水暖螺丝经营部(以下简称张掖某部)赊购金属材料配件,赊欠材料款共120414.5元。因甘肃某钢推诿不还,张掖某部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甘肃某钢向张掖某部支付材料款120414.5元,利息18062.2元。
去年年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经过网络查控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某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员多次找被执行负责人沟通,希望其履行还款义务,负责人均以生产效益不佳予以搪塞。今年4月1日,办案人员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甘肃某钢在民乐县工业园区某厂房内有主要生产线的生产设备一套。申请人张掖某部得知后要求查封拍卖设备实现债权,被执行人甘肃某钢则表明:该设备是主要生产线设备,查封会影响企业复产。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平衡双方意见,剖析利弊,提供可行方案,积极促进案件和解。4月13日,办案法官提出将设备“活查”(限制转让,不限制继续使用的查封),甘肃某钢限期偿还张掖某部材料款139830.7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王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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