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高台讯 近日,张掖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向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无罪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6个月。
2018年6月27日晚,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元山子中队民警在查处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时,车内乘坐的饮酒后的原审被告人向某某,辱骂民警并采用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高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某无罪。高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张掖市检察院全面细致地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原审被告人向某某不符合自首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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