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苏叶)刘某兵等8人租赁挖掘机盗挖高台县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导致烽火台遗址本体遭到了严重损毁。8月27日,该案经由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8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的刑罚。
2016年5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付某、于某某、崔某某、曹某某经预谋踩点后,租赁挖掘机并携带铁锨、水桶、探针等作案工具,窜至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西北侧荒滩,由崔某某在罗城河桥处放哨,于某某在金塔县光电厂路口处放哨,刘某某、何某某、盛某某、付某、曹某某现场指使雇佣的挖掘机司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对高台县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进行盗掘,挖掘出青砖后,张某某意识到刘某某让其挖掘的是古墓,便弃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组对被盗掘的古遗址进行勘察并鉴定:被盗挖的附属建筑遗址系高台县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盗挖使烽火台遗址本体遭到了严重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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