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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为饵 非法集资近千万元兰州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因集资诈骗罪获刑14年

来源:西部商报 2016-11-16 00:00   https://www.yybnet.net/

西部商报讯(记者 焦太霞)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甲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而该公司的财务主管余某乙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183000元。11月15日,兰州中院对这起“虚构事实高息为饵,非法集资、吸储资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余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余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赃款35000元依法按比例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余某甲、余某乙继续退赔。

法院查明

自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余某甲在担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虚构为“高台县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德圻园食品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融资借款的事实,以委托投资管理为名,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招聘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回报及具体收益吸引社会公众,以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借款担保合同》,向社会公众243人次签订合同,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集资款均未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截至案发,余某甲除退还本金2724000元、返还利息323345元外,造成受害群众134人实际损失6584255元。

余某乙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9日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通过与社会公众签订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出具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收据》《承诺函》的形式,收取50名群众集资款,共计2183000元。侦查期间,依法追缴现金35000元。

法院认为,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方法向134名受害群众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尚有6584255元无法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余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1830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惩处。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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