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东红使用欺诈方法向134名受害群众非法集资、被告人余彬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50名群众吸收资金一案,11月15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对二被告作出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余东红在担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虚构为“高台县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德圻园食品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融资借款的事实,以委托投资管理为名,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招聘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回报及具体收益吸引社会公众,以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借款担保合同》,向社会公众243人次签订合同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集资款均未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截至案发,被告人余东红除退还本金2724000元、返还利息323345元外,造成受害群众134人实际损失6584255元。
被告人余彬涛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9日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通过与社会公众签订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出具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收据》、《承诺函》的形式,收取50名群众集资款共计2183000元。侦查期间,有关部门依法追缴现金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东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方法向134名受害群众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尚有6584255元无法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余彬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1830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彬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东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余彬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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