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余东红、财务主管余彬涛虚构事实,与社会公众签订合同非法集资96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8万元,致使870余万元无法偿还。11月15日,兰州中院对二人作出宣判,余东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余彬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赃款3.5万元依法按比例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2人继续退赔。
经查,自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余东红在担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虚构为“高台县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德圻园食品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融资借款的事实,以委托投资管理为名,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并以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借款担保合同,向社会公众243人次签订合同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集资款均未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截止案发,余东红除退还本金、返还利息外,造成受害群众134人实际损失658万余元。
与此同时,另一案犯余彬涛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9日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通过与社会公众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出具收据、承诺函的形式,收取50名群众集资款共计218.3万元。侦查期间,依法追缴现金3.5万元。2015年3月31日,余东红被抓,此后余彬涛也落网。
2016年5月18日该案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余东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余彬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余彬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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