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耀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战忠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高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战忠经济损失46501.06元,其中医疗费17049.06元(13273.19元+3775.87元)、误工费6345元(90天×70.5元/天)、护理费2115元(30天×70.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13天×10元/天)、营养费130元(13天×10元/天)、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20432元(5108元×20年×20%),由被告李鸿武赔偿80%,即37200.84元,由原告李战忠自负20%,即9300.21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州耀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战忠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朱建忠、孟志波、朱寿荣、盛大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如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甘07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建忠、孟志波共同偿还原告王如军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利息6568.77元,合计36568.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朱寿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寿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朱建忠、孟志波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朱建忠、孟志波、朱寿荣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受理费655元,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南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赵德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长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德春偿付原告殷长寿欠款56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被告赵德春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1266元,退还其63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高台县甘麓翠蔬菜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文玉诉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高台县甘麓翠蔬菜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偿付原告丁文玉马铃薯款507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丁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44元,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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