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武亚新
本报张掖讯(通讯员王琇元 高兴瑞 记者曹勇)2013年6月,高台县男子华某酒后骑电动车在一处坑洼积水路面摔倒受伤。今年3月,华某再次摔倒后死亡。华某及其亲属认为高台县住建局没及时维护道路应担责,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6783.03元。记者从高台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后依法判决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华某亲属因伤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5963.03元的20%,即91192.60元。
在坑洼积水路面摔伤起诉住建局
据了解,2013年6月15日18时40分,华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高台县巷道镇东湾村六社路口以北17米处坑洼积水路面时摔倒致其头部受伤。华某住院治疗27天后,病情未愈就回家休养,花费医疗费63360.53元。该事故经高台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由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伤势经甘肃律政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13年10月11日,华某被高台县医院以“右侧颞顶部颅骨缺损、脑积水、扩张型心肌病”收治入院治疗,经该院会诊并告知手术风险后,华某及其亲属于10月14日拒绝手术治疗并要求出院。2013年12月9日,华某将高台县住建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267334.23元。
2014年3月7日,华某平地行走时倒地受伤再次入住高台县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华某亡故后,其亲属申请诉讼,共同要求高台县住建局赔偿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496783.03元。
住建局不同意赔偿但可给予一定补偿
华某亲属称,住建局作为城镇道路的管理者、维护者,不能及时履行责任,在路面出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致华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高台县住建局认为:首先,华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酒后驾驶的危险,却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相关道路安全法,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其次,路面积水形成水坑是由于事发前后多日下雨造成,致华某摔倒致伤系不可抗力所致,住建局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对华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不同意赔偿,但可以在合理限度给予一定补偿。
法院判决住建局承担20%责任
高台县法院审理后认定,高台县住建局没有及时发现道路出现坑洼并予以修补,存在管理瑕疵,与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住建局所持对华某治疗其身体固有疾病不合理以及伤残等级认定缺乏客观依据的主张,因其放弃鉴定,应视为无证据证实。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电动车占道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而受伤,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过错明显,且其死亡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二次摔倒受伤及自身疾病等多种原因具有因果关系。华某死亡会给其亲属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但因其死亡与自身过错有直接关系,且对方无侵权故意,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华某亲属其因伤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55963.03元的20%即91192.6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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