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通讯员王琇元记者许沛洁)桥梁突发坍塌,行驶在桥面上的车辆顺势滑落水渠致严重受损,车主为了追讨赔偿,先信访后起诉,他将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告上法庭。从案发至今已历时三年,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网站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驾驶超载车辆的司机承担50%责任,剩余部分由县交通局和县水务局分摊。
庭审现场三部门都说“不归我管”
事情发生于2011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司机王某驾驶着一辆装载砂石的中型自卸货车,途经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南侧的定宁渠公路桥时,桥面突然发生坍塌,这可吓坏了王某,还未等他回过神来,车辆从桥上落入水渠致使车辆严重受损。
事发后,王某不知向哪个单位追讨损失,他先来到高台县信访局反映,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县信访局多次协调,问题最终没有得到解决,于是王某向高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台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赔偿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共计35270.1元。
案件很快进入庭审阶段,县水务局说,该桥梁虽在渠道上,但自己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不是桥梁的管理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桥梁之所以会坍塌,是因为王某驾驶货运车辆严重超载造成,司机有明显过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
县交通局说,虽然水务局不认为本部门是该桥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但依据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台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的管护,该桥梁属于水利设施,因此管理者应是县水务局。另外,东城河路属于城市道路,依据县住建局提交的部门职责文件,该路段应由县住建局管理,后住建局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于2013年11月28日之后才将该路段交交通局维护,但在事发时,该路段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毋庸置疑,所以桥梁坍塌造成的车辆损坏与县交通局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县住建局说,该桥梁属县水务局管理的水利设施,此路段又由县交通局负责维修,上述两个部门分别应是水务工程和道路工程的管理者。县住建局既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也不是该桥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且县住建局也没有桥梁建设许可、验收、检测、维护的职责,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且事故发生已过两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庭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水务局交通局分摊50%赔偿
张掖市高台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定,该桥梁应属水利设施,县水务局对其具有管护职责。该路段原属县乡道路,由县交通局负责养护,虽因近年县城扩建,该路段已处于城区范围,但对该道路的养护无证据证明县交通局向住建局进行过移交,故县交通局应对该道路仍负有养护职责。2011年10月中旬,在该路段上的桥梁路面中心出现塌陷时,县水务局和县交通局作为桥梁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均未采取设立限载标志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致使王某驾车途经该桥时桥面发生坍塌,造成车辆受损,县水务局和县交通局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王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严重超载行驶,且在明知桥面有塌陷的情况下忽视通行安全,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县住建局虽在城镇化建设重点工作现场办公时提请对东城河路进行改造建设,但不能认定其对该路段具有养护职责,故县住建局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此次事故造成的王某车辆修理费和停运损失34891元,自己承担50%,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各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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