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通讯员王琇元 高兴瑞 记者曹勇)桥面突然坍塌致使车辆损坏,事发后驾驶员多次向相关部门追讨损失,但均没有得到解决。10月23日,记者从高台县法院获悉,经该院日前审理,判决高台县水务局、交通局各承担25%的损失。
据了解,2011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王某驾驶自己的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砂夹石途经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南侧的定宁渠公路桥时,该桥桥面突然坍塌,致使车辆后桥落入水渠,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台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赔偿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共计35270.1元。
高台县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桥梁应属水利设施,县水务局对其具有管护职责。该路段原属县乡道路,由县交通局负责养护,虽因近年县城扩建,该路段已处于城区范围,但对该道路的养护无证据证明县交通局向住建局进行过移交,故县交通局应对该道路仍负有养护职责。2011年10月中旬,在该路段上的桥梁路面中心出现塌陷时,县水务局和县交通局作为桥梁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均未采取设立限载标志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致使王某驾车途经该桥时,桥面发生坍塌,造成车辆受损,县水务局和交通局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王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严重超载行驶,且在明知桥面有塌陷的情况下忽视通行安全,对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县住建局虽在城镇化建设重点工作现场办公时提请对东城河路进行改造建设,但不能认定其对该路段具有养护职责,故县住建局不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台县法院判决此次事故造成的王某车辆修理费和停运损失34891元,自己承担50%,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各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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