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车祸导致其右腿骨折,但这只是一场不幸的开始;车祸后两次手术,接骨钢板却两次断裂,不得不实施第三次手术;一次次打击,让一个原本健壮的年轻小伙痛不欲生……第三次手术后,患者将高台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日前,经过高台县人民法院调解,高台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800元。
飞来横祸 小伙伤腿竟遭“一波三折”
2011年2月16日下午3时许,家住高台县南华镇礼号村24岁的小伙许顺东正骑着摩托车往家赶,在距离家门口还有1公里的路程时,许顺东为了躲避其他车辆而撞到了路边停放的一辆皮卡车上。接到儿子出车祸的电话,许顺东的父亲许爱亭及家人急忙赶到现场,将儿子送到高台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许顺东右侧大腿为右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当晚8时许,医院为许顺东实施了“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清创”手术。2011年3月7日,术后20天,医院对骨折部位拍片复查,结果显示,骨折部位对位良好,准许患者出院。出院后的许顺东拄着拐杖,在家人悉心照料下等待着早日康复。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场车祸仅仅是一场噩梦的开始。2012年6月20日,在距离第一次手术15个月后的一天,许顺东下地活动中忽然感觉受伤部位异常疼痛,家人将他再次送到高台县人民医院。后经拍片检查确定:儿子手术部位发生二次骨折,内固定钢板断裂。许爱亭要求转院为儿子治疗,但高台县医院最终答应为许顺东请专家做此次手术,许爱亭只好打消了转院念头,等待从张掖请来的骨科专家为儿子进行二次手术。6月29日,术后第三天,医院为许顺东拍片复查显示,骨折断端物理对位良好。7月12日,许顺东出院。今年4月1日,许顺东下地活动时再次感到腿部疼痛,家人急忙又将其送到高台县人民医院。经医院复查,原先手术部位“股骨干再次骨折,固定钢板再次断裂”。同一部位第三次骨折,许顺东原本低落的情绪再次跌入深渊。家人向高台县医院提出转院申请,到兰州做手术。4月24日,许顺东在兰大二院做完第三次骨折手术后回家。
一纸诉状 将高台县医院告上法庭
从车祸到第三次手术,两年多的时间,许顺东始终不能站立,而且因为伤情的反复,整天伤心、抑郁。
今年7月3日,许顺东一纸诉状,将高台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7.56万元。8月7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这起医患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法庭陈述和举证后,双方开始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许顺东的代理人认为,高台县人民医院在两次手术前后,均没有向许顺东及其家人全面陈述病情,没有解释说明手术方案的详情和优劣,医嘱过于简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同意权。其次,作为专业医疗机构,高台县人民医院在第一次钢板断裂后,没有对情况进行分析和上报,仍然在第二次手术中使用与第一次手术同一厂家、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钢板。此外,高台县人民医院在两次手术中对伤害部位技术处理失当,没有选择更优化的手术方案,导致骨折部位久久不能恢复,而且使兰大二院在制定第三次手术方案时,也没有更多选择余地。
高台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则认为,医院和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履行了正当程序,一方面出院前的拍片结果显示骨折部分对位良好;另一方面,许顺东在兰大二院进行的手术,其方案与高台县医院的两次手术方案基本一致,以上都证明原来的两次手术是成功的,和原来的术后损害无因果关系,高台县医院履行了与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此外,许顺东体内的钢板两次断裂均不是发生在住院期间,而是在其出院很长时间以后。不排除许顺东因个人过度活动或者负重行走而导致钢板断裂的情况,因而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行为均无过错。而钢板的生产厂家均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资质、合格证和经营许可,医院也只是医疗器械的使用方,即便钢板质量存在问题,医院也不应承担责任。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在当庭调解中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在责任认定和赔付金额上达成一致,但均同意进行庭外调解。
9月24日,距第一次开庭一个半月后,在高台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终于就这起医患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高台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许顺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800元。
10月11日,许顺东的父亲告诉记者,几经周折,他们已经拿到了高台县医院的补偿款。
■庭外连线
法律专家:医疗机构是患者使用合格医疗器械的责任主体
那么,医院对在患者身上使用的医疗器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其后果是否由医院承担?河西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张泽锋分析认为,医院在患者身上使用医疗器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就本案来讲,直接的法律依据是《甘肃省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患者使用合法、合格医疗器械的责任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如果出现问题,要看医疗器械出现问题的原因,如果排除了患者本身或者第三方外力致使医疗器械发生如断裂这样的事情,那么,医院应当是责任主体。就本案来说,高台县人民医院在为许顺东第一次使用钢板断裂以后,按照规定,应当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同时查清原因。如果高台县人民医院在第二次手术当中使用了同种类、同型号、同一批次的问题产品,高台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就是明显的,应当为此而承担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通讯员 李录 记者 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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