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十年。
段某与于某均系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第二双线甘青段项目经理部四工区务工人员。2012年5月27日21时许,于某与同宿舍的刘某等在宿舍内饮酒,猜拳行令的吵闹声影响了在隔壁宿舍正在休息的湖南籍务工人员段某、易谋、光某、凤某、张某等人。为此,段某的工友易某便敲宿舍间的隔墙,提示对方不要打扰他人正常休息,不料此举却引起于某等人不满,双方不停地相互敲击隔墙因此发生争吵进而隔墙对骂。见此情形,与段某同住的一工友便到于某宿舍门前劝说,遭到于某的侮骂。另一工友光某便找施工队队长宏某前来处理此事,宏某遂跟段某等人到于某宿舍了解情况,此后,段某与于某及工友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于某冲到宿舍门口持笤帚殴打段某,双方撕扯至宿舍门前停放的两辆皮卡车之间的空隙处时,段某对于某头部、胸部拳打脚踢,后被人拉开。于某被同宿舍的刘某等人扶到宿舍后,段某等人又以同宿舍的工友被打伤要报仇为由,冲进于某宿舍再次对于某拳脚相加,致使于某当场昏迷,当晚被送往高台县医院救治。2012年6月11日,于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司法医学鉴定,于某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气血胸,左侧额颞部冒状腱膜下血肿,导致颅脑损伤并呼吸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段某后悔自己因情绪激动出手伤人造成的严重后果,便主动与于某家属协商赔偿经济损失480000元,并得到于某的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段某有悔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也得到了于某家属的谅解,且于某对案件的引发也有一定的过错,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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