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通讯员 高兴瑞 记者曹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牟利,后在侦查期间又主动退还赃款。记者8月5日从高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一起受贿案件,一审判处吉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2011年4月,吉某在担任中盐甘肃高台盐化有限公司营销部部长兼硫化碱厂厂长期间,燃煤供应商彦某为了和中盐甘肃高台盐化有限公司硫化碱厂签订燃煤供应合同,送给吉某现金1万元,请求吉某提供帮助。事后,吉某利用职务便利建议该公司董事长同意使用彦某提供的燃煤,并同彦某签订了燃煤供应合同。
高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吉某在侦查期间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并主动退还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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