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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法院执结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

来源:张掖日报 2013-01-14 13:24   https://www.yybnet.net/

“太感谢你们了,我们做梦也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赔偿款……”2012年12月7日,宁夏海原县史店乡史店村高某之父在村委会支部书记陪同下,将印有“依法秉公办案,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了高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道出了肺腑之言。

2012年4月29日0时20分许,家住宁夏海原县史店乡史店行政村的高某驾驶宁-E30965号重型半挂牵引宁-EA195挂号重型半挂车从新疆驶往青海省,行至高速(G30)2314KM+300M(高台县新坝乡辖区)处时,因操作不当,与高速公路南侧防护栏相撞正翻于路基下,造成该车驾驶员高某甩出车外死亡、车辆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高某妻子杨某及其父母在与宁夏某货运有限公司、车辆登记车主、中保财险银川西夏支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随后,他们以死者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为由,将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保险公司以及货运公司共同诉至高台县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48万余元。

该院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后,针对案件的复杂性,召开庭务会议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制定解决纠纷方案,并放弃休息时间,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及其家属工作,多次前往交警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审理该案的关键资料。经审理,该院认定高某虽系该车驾驶员,但根据事实,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致死,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高某被本车碰撞致死的可能性,高某应系第三者,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遂依法作出判决,由中保财险银川西夏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3万余元。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为了让当事人合法利益得到实现,该院刑庭法官多次和宁夏保险公司联系沟通,将理赔所需材料逐一提供,同时将支付函送达保险公司,以便迅速理赔。经过不懈努力,原告于2012年11月底领取了33.3万余元赔偿款。   (贺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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