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自用车辆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拉载乘客并且收取费用,高台县运管所暂扣车辆,作出罚款5000元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车主蒋某以运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将高台县运管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日前,高台县法院审理后,维持了高台县运管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蒋某向法院起诉称,因生活所需,她于8月7日购买他人二手小轿车一辆,8月8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8月9日早晨8时30分,她驾驶车辆从宣化镇到县城,车内乘坐着自己的女儿,当车行至宣化镇蒋家庄村,蒋某接到丈夫电话,称宣化有一男一女,让蒋某带至县城。蒋某行至宣化村时,有一男一女招手拦车,蒋某误认为是丈夫所应之人,便让其上车,上车后才知道不是丈夫说的人。两人询问乘车的价钱,她女儿回答每人5元,其中一人在车内扔了10元钱。当车行至月牙湖门口时,被高台县运管所工作人员拦下。8月23日,运管所对蒋某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5000元的处罚。
对于运管所的处罚蒋某表示不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高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购买自用车辆,擅自拉载乘客收取费用。高台县运管所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蒋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对其给予行政罚款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因此,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高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8月23日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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