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下午,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田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10个月,宣告缓刑1年。
2008年11月、2011年6月,该院分别对原告闫某某诉与被告人田某某债务纠纷案和原告赵某某、于某某诉与被告陈某某买卖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人田某某给付闫某某借款、交通费等共计20625元,判令陈某某偿付赵某某、于某某玉米欠款2326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均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经各案原告申请,该院分别立案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了田某某的牛犊5头和陈某某所有的商品玉米和四轮拖拉机1台,但两被告人未经法院许可,非法变卖处置查封财产,且拒绝交出变卖款,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今年5月,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该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处置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并在审理期间履行判决给付义务,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了解,像田某某、陈某某这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所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今年以来,该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2人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17件18人次,有力提升了司法权威。
【法官点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主要表现为下列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贺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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