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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文明办、市交警大队联合下发《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劝诫的通知》强化交通文明意识 优化城市道路环境

来源:滕州日报 2021-11-20 06:40   https://www.yybnet.net/

甘甜报道

本报讯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城区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打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近日,市文明办、市交警大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劝诫的通知》,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联合宣教劝诫工作。

通知明确,自11月17日起,滕州市交警部门将把通过道路监控设备抓拍到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推送至交通违法行为人所在镇街社区(村居)和单位,镇街社区(村居)和相关单位要在3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宣教和劝诫。

通知指出,今后,市文明办和市交警大队将常态化推送各类行人非机动车违法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列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申报负面清单。通知要求,各镇街、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劝诫,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和基层群众开展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

在此,市文明办、市交警大队提醒广大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均应正确、有效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规范停放;自觉做到有摩托车非机动车专用车道的按规定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靠右行驶;在行驶途中,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越线不占道、不酒后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通过路口时,即使绿灯直行也要注意向后方观察,减速慢行,自觉远离大货车。请广大市民自觉强化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自觉摒弃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护栏等不文明交通陋习,用实际行动倡导文明新风尚,携手共建共享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据悉,截至目前,滕州市第一批30条违法信息已经推送滕州市相关镇街社区(村居)和单位,其中已有26条反馈到交通违法行为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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