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通讯员冯清芳)日前,张汪镇大宗村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因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滕州市交警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由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承担。
事发当日15时50分,村民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汪镇大宗村宗泽园十字路口处向东拐弯时,与驾驶轿车的程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蒋某某及乘车人王某某、马某受伤,车辆损坏。
滕州市交警部门经勘察认定: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让行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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