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滕州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滕州市洪绪镇某村民委员会就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会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并返还原告韩某建造的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判决生效后,某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滕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6日,滕州法院执行和解中心受理该案后,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和解员唐传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在约定的履行期限该村委会仍未履行义务。和解员立即跟进了解情况,村委会称该涉案房屋已被第三人占有使用,又逢近期暴雨频发,对清房事宜造成影响。
8月5日,针对新情况,执行法官与和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达涉案房屋,进一步进行宣传说理,争取第三人的配合。最终商定解决方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握手言和,涉案房屋于8月7日成功交接,该案执行完毕。 秦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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