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栋先生:
您于 2016年 3 月 31 日,订购了维多利亚港湾小区 21 号楼 2 单元 1102 室,并于与我司签订了《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2009-0007)。但是由于你未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我司承担保证责任,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日,我司已累计代偿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87807.06元,已超过贷款本金的 10% ,你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我司已于2019 年 4月 17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现再次告知:解除你与我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请于公告之日起 10日内与我司联系办理后续事宜,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18263241888
滕州市金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5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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