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告人杨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系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某、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宗生产设备,裁定查封期间生产设备由该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损毁等,同时将裁定书送达给杨某某。杨某某在明知该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份将其中的部分机器予以变卖,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滕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近年来,滕州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犯罪行为,2016年以来已审结该类案件7件,树立了司法权威。秦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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