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广受关注的“劣质水泥事件”给出一个说法——经查,鹏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台儿庄区公安分局已开展立案调查。两名主要当事人已被控制。
这样的“新闻发布”很有必要。7月26日,央视刚刚在“经济半小时”中对此事进行过深度报道。面对记者采访,枣庄问题水泥联合调查组负责人竟然不肯回答任何问题,为此,不惜以只张嘴不出声的惊人之举出镜。一场正大光明的联合调查搞得这么“低调”、这么“戏剧化”,以至于不少人对联合调查的诚意都有了疑虑。
好在,新闻发布会初步打消了这种疑虑。联合调查组现场取回的样品已经权威机构检测,而检测结果也“肯定”了维权方的说法——涉事企业生产销售的水泥的确为不合格产品。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枣庄非但没有像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护犊子”,还在“督促”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查清其余劣质水泥下落的同时,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快侦快查快办”,严肃追究涉事企业的责任。
事态发展到了这一步,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恐怕已很难再逃脱应有的惩罚了。但是,离“结案”显然还远着呢。其实,必要的追责才刚刚开始。
对涉事企业的查处必须足够严厉,谨防各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按照我国现行刑法,打着合格产品的幌子生产、销售这样的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就会判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方面为了及时排除由劣质水泥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出于适用法律方面的考量,涉事企业究竟生产、销售了多少劣质水泥也应尽最大努力查清楚。即便难以彻查,涉事企业生产、销售两百吨劣质水泥恐怕也已难逃刑法的制裁。
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必须足够到位,谨防各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国家对水泥生产有强制性的标准,水泥的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3天强度等技术指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然而,证照齐全的涉事企业有大量不合格水泥流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这些年,人们对劣质水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控诉”时有耳闻,随便上网一搜就会有不少“收获”。在这个意义上,“劣质水泥事件”堪称一次重塑监管形象的契机——该对监管队伍与监管机制进行一次“重塑”了。
劣质监管比劣质水泥更可怕、更可恶。监管为什么如此不力,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关系,监管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这些问题都需要权威回应。从这个角度看,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当然不能停留于“哑语干部”停职检查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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