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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条例更有枣庄特色

来源:齐鲁晚报 2018-12-26 05:33   https://www.yybnet.net/

作为地方性法规,《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在2017年12月26日就被市人大常委会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据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信息称,此次《条例》的颁布,主要是根据枣庄市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条例》有关情况介绍时说到,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枣庄市过度开采地下水、违法开凿自备水井屡禁不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得不到合理生态补偿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枣庄特色。集中体现在,规定了生态补偿机制,规定了优水优用制度,规定了地下饮用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了自备水井定期排查封闭制度并设定了处罚四个方面。

其中,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影响了经济发展。为此,《条例》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受益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在优水优用制度上,为了更好的开发利用和节约饮用水水源,促进饮用水水源优先供给居民使用,鼓励工业企业等非饮用水单位使用中水。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饮用水开发利用程度、地质安全等,制定地下饮用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防止因超采造成的地表塌陷。

而对于自备水井定期排查封闭制度,《条例》也明确规定:“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对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规定由水利渔业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韩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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