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莉萍)昨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枣庄市职工节日福利标准有所提高。此次调整标准为,职工节日福利费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600元,每年蛋糕券(或蛋糕)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根据山东省《关于修订基层工会有关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职工节日福利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包括不准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得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能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可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得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能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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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这些福利可以有:
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职工教育优秀学员(自学)(自学)奖励,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工会活动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工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工会会员春游秋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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