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取消“市长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贡献奖”,统称为“枣庄市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奖励30万元,个人奖励5万元。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枣庄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型企业申报。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距上次获奖十年以上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或原创性发明、质量水平又有明显提升的,可以再次申报。同时,还修改了评审组织形式,改变过去由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单一模式,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市质监局质量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加大了奖励力度,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分别予以30万元和5万元奖励。评审监督小组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领域的相关人员,全程跟踪监督评审工作。如果获奖单位和个人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问题,查证属实后,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枣庄市自2010年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以来,先后有21家企业和20名个人获奖。市长质量奖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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