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 张琛)昨日上午,联合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枣庄会展中心举行。会议详细解读了《联合开展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新政策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3年追溯期。新政策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同时,减少了审核程序。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按照现在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既包含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也包含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七个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论属于哪个行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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