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张莉萍 通讯员 李文磊)近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了解到,10月1日起,枣庄市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将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丧葬补助费为每人1000元(当前标准),一次性救济费全额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来具体确定,缴费满15年的,全额支付,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全额的十五分之一支付。此项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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