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钟鹏程)近日,榆林市子洲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
冯某于1999年9月起在当地某单位从事炊事员工作,同时兼有其他后勤工作。2010年9月底,冯某已达退休年龄。在工作期间,该单位从未给冯某缴纳养老保险。冯某因身体原因,于2018年3月向该单位主动提出辞职。
辞职后,冯某以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将该单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从1999年9月起,即建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赔偿其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38万元。
子洲法院立案后,院党组书记、院长郝生华对此案高度重视,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劳动者权益,郝院长要求本案立足调解,尽量让双方都能满意。承办法官数次找来被告单位负责对接案件的专门人员进行协调。副院长曹应福、庭长马平与承办人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座谈,召开审委会,就本案做了专门研讨,并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同时,承办法官积极与原告及其亲属沟通,本着调解优先的宗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单位一次性支付冯某9.8万元,该案最终圆满画上了句号。
从近年来子洲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纠纷的类型也从单一化、简单化向多元化、复杂化发展。因此,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的研判,还要从社会因素层面进行分析,才能妥善处理好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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