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村务公开栏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何挺)编造虚假事实,并在百度玉林论坛中红豆社区发帖实名诋毁和诽谤他人,兴业县男子陈某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法院判决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梁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执结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
今年1月5日,年过7旬的陈某与村里一些年轻人在聊天时提到某公司梁某等人,遂心生不满,经这些年轻人挑唆后,陈某便在玉林论坛中的红豆社区发帖实名诋毁和诽谤梁某及多名相关人员。陈某发布的信息,有“腐败”“滥用职权”“收买村干部”等贬义性词语,梁某的名誉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梁某将陈某诉至兴业县人民法院。
4月8日,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发布的内容在未经司法认定也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下,向不特定公众散布不良信息,且引起较多群众浏览和评论,致使大众对梁某产生错误的认识,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了对梁某名誉权的侵害。遂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停止对梁某的名誉侵害,删除其在玉林论坛红豆社区中所发表的针对梁某的贬义性言论,在村务公开栏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梁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11月5日,梁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认为该案执行标的较为特殊。便事先给陈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相应的法律义务。陈某接到法律文书后,主动到法院了解情况。在执行法官释法说理下,陈某放下心中芥蒂,当场交付了精神抚慰金5000元。次日,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在村务公开栏自行粘贴赔礼道歉声明,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案执结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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