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梁雪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未能及时还清,信用社经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法院。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促成了这起标的额超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达成调解。
2019年3月26日,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机构洛阳信用社申请借款2450万元。借款到期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还清借款,又于同年7月29日与信用社办理了续贷手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15间商铺、21间地下车库和5套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同时缪某平、缪某和作出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信用社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后,信用社发放了贷款24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贷款发放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向信用社支付过任何利息,多次催收未果,信用社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贷款尚未到期,且受当前疫情影响,不少企业的经营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主办法官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信用社同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分期还清本金和利息,缪某平、缪某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信用社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5间商铺、21间地下车库和5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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