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梁雪玲)因肉鸡出栏数达不到合同要求,导致农牧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近9万元,农牧公司随之将养殖户告上了法庭。8月5日,经兴业县人民法院诉服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这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至此顺利结案。
肉鸡出栏率未达合同约定养鸡养成被告
去年12月1日,广西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小平山分公司与村民庞某签订了《肉鸡饲养合作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鸡苗、饲料、药品以及技术指导服务,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肉鸡,庞某负责饲养。同时,庞某需要做好日常饲养记录,若出栏数加上死亡淘汰数小于总进苗数,误差大于3%的每羽扣款30元。
随后,庞某在该公司领取了鸡苗8400羽。截至今年3月31日,共计出栏肉鸡数量为5577羽,未达到原合同约定的肉鸡出栏率,造成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9366.6元,扣除庞某在养殖初期缴纳的40000元风险保证金后,庞某尚欠49366.6元。为此,农牧公司将庞某诉至兴业县人民法院。
法官主动联系沟通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接到案件后,主办法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并了解到被告庞某并不是不愿意付款,只是饲养鸡苗时遇到疫情,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肉鸡出栏数达不到合同要求,而且他养殖完这批肉鸡后就不再继续养殖了。
法官还了解到庞某最大的孩子在上初中,另外两个孩子还在上小学,同时还有老人要赡养,家庭负担比较重,一切开销费用全靠庞某一人外出打工来负担。考虑到庞某的难处及原告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法官认为适用调解的方式比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遂组织他们到法院进行调解。
在主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调解协议达成一致。原告公司主动将欠款数额从49366.6元减少到44366.6元,并给被告充足的还款期限;庞某也承诺于2020年8月5日前还5000元,从2020年9月开始每月28日前归还1000元给原告,直至全部债务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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