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审判改革的热潮下,兴业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的改革模式,自2017年11月与兴业县妇联联合成立“惜缘婚姻辅导室”以来,该院逐渐探索出了把婚姻关系修复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放在首位的温情审判模式。在“惜缘婚姻辅导室”里,每天都会有不同的故事发生,家事审判法官用温情努力化解着一桩桩矛盾,守护着一个个家庭的幸福。
以“情”为突破口,温情劝解化矛盾
“妈妈,不要跟爸爸离婚,好不好?”仨孩子因不想父母离婚而对母亲落泪苦求。“惜缘婚姻辅导室”里正调解着一起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结婚生子,风风雨雨一起都过来了,难道因为相隔两地,聚少离多,就放弃你们多年的感情,甚至让孩子失去圆满的家庭吗?婚姻出现问题,首先需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用离婚来解决。”法官以夫妻感情和子女亲情为突破口,逐步突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让当事人冷静下来思考。看着一旁眼眶微红哭诉的孩子,原告激动的心情逐渐缓和下来,承办法官遂建议原告先跟孩子回家仔细考虑离婚事宜。次日,好消息传来了,原告再次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表示已经与被告和好,不想离婚了,孩子还小,不忍心让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这种圆满的调解结果就是所有家事审判法官最希望看到的。
兴业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家事案件时,始终抓住一个“情”字,把夫妻感情、子女亲情放在首位,坚持“审案情,更审内心;化纠纷,更化困境;求和睦,更求和谐”的原则,力促调解。
以“快”为着力点,简案快审,力求高效
“李法官,我已经主动和老婆进行沟通了,我们都考虑清楚了,继续过好日子,所以我想申请撤回之前的起诉。”这是在此件离婚案件调解的第二天,当事人给承办法官打来的电话。
原告梁某认为被告周某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从来不照顾家庭,因此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义气”离婚的可能性,并且在与原告的交谈中,原告本意不是想离婚,而是想通过诉讼来引起被告对家庭的关注。在了解基本的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要做好原被告之间的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的方式,主动与被告进行联系,但是被告却总是表现出极不耐烦的态度,常以工作忙为由挂断电话。遇到此种状况,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再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并说明多次向被告拨打电话是出于法律对被告法律权利的尊重,也是法院对当事人案件负责任的表现,调解是解决矛盾的最好的方式。听了法官的话之后,被告表现出缓和的态度。承办法官借此契机,以双方结婚多年的感情为突破点,对原告进行劝导。“你们结婚已将近二十年,从原告处了解到其实你们之间并没有很大的矛盾,只是因为你们都忙于自己的工作,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矛盾越来越多。希望你能和原告主动进行沟通,双方互相倾诉一下内心的想法。”听了法官的话,被告欣然接受了建议。没想到调解的第二天,就接到了原告的撤诉电话。听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打算开开心心过日子的消息,承办法官欣慰地笑了。
自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兴业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在小处,避免矛盾进一步激烈化,简案快审,尽量减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负担。
以“和”为指导思想,耐心力促“事了人和”
“婚姻本是缘起缘落,人生也总有聚散离合,毕竟夫妻一场,好聚好散,各自过自己的生活不是更好?”在一起调解了半年之久的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方面对当事人进行开导。
在半年之久的调解中,法官坚持“从情绪上消除对抗、从心理上化解纠纷”的原则,让原本剑拔弩张的夫妻最终回到谈判桌,和平分手。
原告梁某和被告董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由于缺乏了解,两人草率结婚。婚后两人性格差异太大,经常争吵。被告性格强势,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长此以往夫妻双方感情逐渐疏远,原告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终结双方间的夫妻关系。
一开始,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是由于被告董某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原告说的两人经常争吵的现象。两人分歧较大,调解中止。
在法官的多次电话沟通后,被告终于同意心平气和地坐下来,与原告面对面进行调解。“一纸判决书太生硬了,以和平的方式分手对你们双方及孩子、亲戚朋友们来说都好……”在法官耐心地劝解下,被告终于有所触动,同意与原告和平分手。但是,在孩子的抚养上双方又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双方都希望孩子能判给自己,调解因此再次中止。
随后,法官始终未放弃调解的希望,继续通过手机短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最终双方愿意进行第三次调解,法官从情理上对原被告进行细心开导,“当夫妻双方再三思虑作出放手的抉择时,应当深知,孩子是彼此的生命的延续,无论何时,双方都应该把父母的责任扛在肩上、记在心上,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经过法官多次的电话沟通和组织双方调解,夫妻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和平分手。
兴业县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始终坚持以维护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的稳定与和好为原则,尽可能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修补与改善原有的关系。对于确实不能弥合的关系,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友好分手,以实现家事纠纷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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