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饲养一方私自将活鸡卖给了他人,提供鸡苗一方为此产生了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兴业县法院民二庭法官的释法明理,这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已于日前顺利结案。
因结算未能达成一致,饲养户私卖活鸡
去年,饲养户胡某自备养殖场地、设备和劳力,由黄某提供鸡苗、饲料进行合作养殖。双方签订的《家禽养鸡承包合同》约定,胡某所领取养殖的活鸡所有权属于黄某所有,养殖150-180天之间由黄某按每公斤20元回收。合同签订后,鸡苗饲养已超过180天,双方因结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胡某便私自将活鸡卖给他人,这引起了黄某的强烈不满,其随后向兴业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养殖于城隍镇某村养鸡场内的剩余活鸡。
民二庭庭长黎永芳法官立即组织庭室干警和联合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一起前往养鸡场。一开始,原被告双方的分歧较大,而且被告对于进行财产保全表示出明显的反对态度。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将活鸡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转交;被告认为,原告在饲养过程中不按时提供饲料,且饲养已经超过180天,现每天饲养的成本逾千元,若原告不赔偿损失,其不同意将活鸡转交给原告……当事人双方互不相让,事情陷入了僵局。
法官联动展开财产保全,为原被告双方挽回损失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不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损失。黎永芳法官从减少当事人损失的角度出发,将保全物属于鲜活物品、以“养殖代保全”成本过高的情况向被告解释清楚。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后,被告欣然同意将确定数量的活鸡交由原告出卖,所得价款转入专门账户,由法院对该账户的货款进行冻结保存,待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此次财产保全及时,不仅挽回了原被告双方的损失,也为本案的进一步审理奠定了基础。
法官释法:兴业县是玉林市较大的养殖县,全县养殖户多采取合作养殖模式。近年来,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逐渐增多,有效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能保一方社会稳定,且能为县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该案的处理为今后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且多部门联动式的纠纷化解机制得以成功运用于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周长新 梁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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