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随着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普及,这给民间借贷提供了便利,许多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来完成双方的借贷业务。那么,当债权人仅凭银行转账回单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兴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刘某、梁某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分两次从银行转账25万元给两被告
2016年1月2日,莫某某两次银行转账共计25万元至刘某的银行账户。同日,刘某在贵港市分两次领出25万元交给梁某某。同年9月7日,梁某某从他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给莫某某。后来,莫某某多次追讨要求刘某和梁某某要回25万元本金和利息,但两人一直拒绝归还,莫某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和梁某某连带还款。
庭审中,对于原告莫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辩称,他只是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合伙做生意的中间人,该案诉争的款项是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合伙做冷冻生意的生意款,并非是借贷款项。被告梁某某也辩称,他与原告莫某某是生意合作伙伴,该案诉争款项是他与莫某某的生意合作款,转账的3万元不是借款利息,是他与莫某某之间的生意往来款项。
法院: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莫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汇款回执单,以证明自己确实转账25万元到被告刘某的账户,并提供了其与被告刘某、梁某某的通话录音3份,但录音中并未提到双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除此之外,原告再无其他证据向法院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25万元的借款事实。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与生效需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该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向被告刘某转账25万元的事实,但对于钱款系被告刘某、梁某某向原告莫某某所借还是原、被告之间的合伙款各执一词。原告主张涉讼款项系被告刘某、梁某某向他所借,但未能提供借款凭证或其他相关借贷关系证据予以佐证,而原告所提交的3份录音证据均未提及借款问题。因此,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梁拔南徐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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