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原本是为无车一族的出行提供便利,却被兴业县的谭某当成了行骗的工具。最近,因犯诈骗罪,谭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万元给被害人。
男女搭档“唱双簧”骗取3万全挥霍
2013年6月7日,谭某以每日250元的价格从钦州市灵山县易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的上海大众牌小轿车,并打算用租来的小轿车作抵押,骗取他人钱财。在找来同伙“阿兰”(已另案处理)后,两人一拍即合,经过密谋决定向锁定目标下手。
6月8日,谭某与“阿兰”按照原先的计划,驾驶着租赁来的那辆小轿车,到达兴业县城隍镇城隍街梁某家中。以经营沙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谭某开口向梁某借款3万元。为打消梁某的顾虑,谭某将自己驾驶来的小轿车抵押给梁某,并谎称同来的女子“阿兰”就是该车车主。
为了将事情演绎得更逼真,“阿兰”向梁某出示了行驶证,并谎称行驶证上的名字就是自己的真实名字,因上午出门较急,忘带了身份证,所以无法出示身份证。听了谭某和“阿兰”的一唱一和,梁某信以为真,当即将3万元现金借给了谭某。把钱骗到手后,谭某全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方知被坑案犯获刑3年
借款到期后,见谭某没有兑现承诺,梁某当即打电话联系谭某,没想到谭某已经关机,根本找不到人。这时,谭某与易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也已到期,谭某过期仍未归还租赁的汽车,该公司的老板秦某在联系不上谭某的情况下,便以出租的汽车被骗走为由向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报警。
通过警方的帮忙,秦某找到了被谭某抵押给梁某的那辆小轿车。看到真正的车主上门,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梁某才知道自己被坑了。而根据“阿兰”展示的证件信息,梁某发现“阿兰”并非证件本人。因为轻信他人,梁某掉进了谭某和“阿兰”早已设计好的双簧戏骗局里。
近日,兴业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且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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