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债,以为躲躲拖拖也就过了,兴业的池某某没有料到自己因此被送进了高墙。近日,兴业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拘役3个月。
2011年8月17日,凌某某诉甘某某、被告人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池某某需承担143223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经债权人凌某某申请,于2012年4月24日进入执行程序。
虽然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告人池某某拒绝偿还,并于2013年6月间购买一辆大型货车及一辆挂车用于运输经营,所得收益亦不愿意拿出来还款,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决定追究其刑责。
归案后,被告人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的家属向申请执行人凌某某还款143223元,并取得凌某某的谅解。
兴业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在接到兴业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法院判决具有强制力,拒不执行社会危害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司法权威,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执行。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秘密转移被执行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还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妨害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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