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何某甲、何某乙、周某合谋,于深夜时分窜到兴业县石南镇、葵阳镇多个村屯伺机作案,大肆盗窃农户饲养的猪苗,并连夜贩卖给谭某、庞某等人。接连发生猪苗被盗案件,众多农户经济损失严重,当地农户人心惶惶。侦查机关经过摸查走访、整理案件线索,最终锁定何某甲、何某乙、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迅速出击一举抓获何某甲等3人。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何某乙、周某共19次潜入农户家中,盗窃农户猪苗160多头,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7万多元。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猪苗作为农户尤其是贫困户通过勤劳发家致富的开端,被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何某乙、周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窃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并结合当前我国扶贫政策的精神,该院依法快速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何某乙、周某。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取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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