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袁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08线由兴业县石南镇往城隍镇方向行驶,至葵阳镇路段时,与梁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梁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经兴业县法院判决,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袁某对梁某的亲属陈某等人赔偿28372元。判决生效后,袁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梁某的家属陈某等人遂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兴业县法院的执行法官经多途径查询袁某的财产,发现他无可供执行财产。至2016年袁某刑满释放后,执行法官将袁某传唤到法院,再次告知他应履行的义务,但袁某认为自己已经服刑,已经受过惩罚,就不应该再赔偿这些钱了。
近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袁某耐心解释: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而且侵权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不影响法律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不履行义务,将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日后乘车出行或贷款等都会受影响。通过法官的释法,袁某意识到后果的严重,同意与陈某等人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能互相免除。该案属于典型的规范竞合,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在追究袁某的刑事责任后,袁某的民事责任仍要履行。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符婷婷 陈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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