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东租金,不经房东同意擅自改装原有厂房,租赁期满继续占用,且对超出合同期限的租金不愿承担……提到租客陈某,兴业县的王某头痛不已。在多次催促对方搬离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
2010年8月31日,王某将自有的厂房和土地出租给陈某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五年,每年租金16800元,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合同书。
然而,陈某在未经王某同意就私自改装了原有厂房,并且在交付两年租金后,便以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支付剩下的租金。后来,租期届满,陈某仍然继续使用王某的厂房和场地。虽经王某多次催收、督促陈某恢复厂房原状,但陈某我行我素,丝毫没有搬离的意思。面对这样的租客,王某着实无奈,只好将陈某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租客陈某辩称,三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是事实,但应当扣除租赁期间的3500元维修费,超出合同期限的租金无需承担。改装了部分厂房是事实,可以恢复原状,但他装好的门窗要拆走……听陈某这么一说,再对照双方原来约定的条款“乙方必须按时缴交甲方承租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在承租期满后,不经双方协商擅自改动的原有厂房由乙方负责恢复原样或双方协商解决。”“乙方负责安装好厂房的门和窗,期满后归甲方所有。”房东王某气得差点要吐血。
综合全案证据及开庭笔录,兴业法院认为,至2015年9月21日,被告陈某尚欠原告王某3年零21天的租金,合计51366.58元,从中扣除他为维修厂房支付的维修费3000元后,陈某应支付租金48366.58元及利息给原告。陈某未经出租方王某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王某据此提出解除租赁协议,根据约定,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陈某应当依约恢复原状并将所租赁厂房及场地退还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李立健何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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