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两年还是未能走到一起,非婚生子由谁抚养成了父母的争夺目标。法院认为父亲的条件更适宜,遂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父亲。
恋人不肯回头,男方起诉要孩子抚养权
2013年2月,兴业县的黄某(女)和林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便在工作所在地贵港租房同居。同居期间,虽说两人不时发生争吵,但生活中磕磕碰碰的小插曲并没有影响他们的感情,两人的小日子过得很不错。
2014年2月,儿子小林出生给小两口带来了无限欢乐,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陡然增多的日常开销,让他们的经济变得紧张起来,也导致他们矛盾不断,两人常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黄某与林某渐渐都感到身心疲惫。
去年5月,不堪忍受生活压力,黄某带着儿子小林离开了林某,并在贵港市另一处地方租房生活。共同生活了两年的恋人一下子离开,让林某心里空落落的,意识到自己也有不妥,林某打算找回黄某一起生活,随后登记结婚让孩子有一个真正意义的家,但林某一厢情愿的想法,并没有得到黄某的认同。
黄某心灰意冷,尽管林某多次找到她赔礼道歉,希望双方可以和好,并表示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尽快去登记结婚,但黄某不为所动,执意不肯回头,更不让孩子跟随林某一家生活。
面对去意已决的恋人,林某知道说得再多也是徒劳,为了保住孩子小林的抚养权,林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小林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定。
父亲的条件更适宜,母亲可以去探望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查明黄某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还要照顾儿子。而林某在某工厂工作,每月工资5000多元,并且在老家建有两百多平方米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居住地附近有幼儿园和小学,林某的父母身体康健并愿意帮忙照顾孙子小林。黄某诉称林某曾经被判刑不适合抚养儿子,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最终,法院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孩子小林跟随林某生活较为适宜,黄某对孩子有探望权。对于黄某要求解除与林某同居关系,因双方已于去年5月自行分居至今,双方的同居关系实质上已自行解除。
法官说法: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亦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黄某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同时还要租房居住,不具备抚养条件;而林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同时在老家还建有房屋,居住地附近也有幼儿园和小学,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蔡飞伟梁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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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无暇顾及孩子女方申请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可离婚后男方忙于事业无暇顾及孩子。女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近,玉州区法院调解了这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出于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共同目的,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交给女方。
由于感情不和,韦女士与前夫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离婚后,韦女士的前夫一直忙于自己的事业发展,无暇顾及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韦女士觉得,孩子长此以往处在这样的环境中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而她本人有稳定的收入和足够时间陪伴孩子,便向前夫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要求,并愿意全身心照顾小孩。
为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玉州区法院收到韦女士的起诉材料,在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当天下午约双方前来协商。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法官着重做调解工作,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在谈话期间,男女双方并无太多争议,彼此都想给小孩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男方也向法官说明了自己的情况,由于工作的原因,不得已要更换新环境,怕自己没有时间照顾和陪伴孩子,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韦女士表示理解前夫的处境,也保证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法官当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这起案件划上了句号。 (记者陈梅通讯员肖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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