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场地使用引发纠纷,兴业县的梁某与林某相邀到派出所里要求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林某一时冲动打了梁某,致使梁某受伤住院。近日,面对法院判决需要赔付伤者9000余元费用时,林某后悔不已。
去年9月,梁某与林某因林某经营的晒板厂场地使用问题发生了纠纷,同年10月1日下午,梁某、林某到兴业县公安局城隍派出所要求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梁某、林某再次发生争执,由于双方态度都不够诚恳,林某在指责梁某过程中,突然动手打了梁某的腹部,致使其倒地,受伤出血。
梁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事后,由于双方协商不下医疗费用赔偿问题,梁某与林某再次相约到兴业县公安局城隍派出所进行调解,结果因双方就医疗费用赔偿分歧大,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气愤之下,梁某把林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林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林某均系成年人,导致该事故的发生,梁某本身亦有一定的过错,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法院认定林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梁某承担10%的责任为宜,依法判决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9000余元给梁某,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梁坚 蔡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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