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到法院要与丈夫离婚,双方却为已成年残疾儿子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近日,兴业法院审理了这一起离婚案。
兴业县的林某与丈夫育有俩儿子,大儿子已成年,小儿子13岁,这夫妻俩由于不和早有意思要离婚,但林某要求离婚后小儿子随其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丈夫蒋某不乐意了,原因是大儿子身患残疾,生活虽能自理,但一直未就业,仍需父母供养,如果与妻子离婚,他要继续抚养大儿子,不可能再负担小儿子的任何费用。由于双方意见不一,两人一直无法协议离婚,不得已诉至法院。
庭审中,由于林某未能提供大儿子残疾等级证明及无生活能力证明,被告蒋某也未到庭参与庭审。主办法官于庭审后找到林某家,了解到他们的大儿子蒋某某确系患有小儿麻痹,但生活可以自理,未就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害怕被人取笑,不愿意走出社会找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在该案中,蒋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蒋某某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需要父母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故蒋某某的抚养问题,在该案中不作处理。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梁坚 蔡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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