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起,玉林市超标电动车停止上牌,电动车不挂牌上路,一旦被交警查获,将受到处罚。其实,电动车驾驶乱象成安全隐患,一直受关注。在交通事故中,涉电动车的纠纷上升到打官司的也不少。
上周,我们从玉林市中院民三庭了解到,2014年至2015年该庭共审理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共38件,占近两年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总数的14.8%。在这些案件中涉及的标的额较大,其中最少数额为14453元,最大标的额为1930521元,平均案件标的为290155元。
关于责任划分,依据法院审理的结果,电动车一方承担全责1件,主要责任为2件,同等责任为10件,次要责任为9件,无责的16件。
涉及案件的电动车大部分情况下存在违法驾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会车及转向时未注意安全驾驶,随意占用或变更车道、超速行驶,或是距离大车过近导致事故发生。
至于后果,在这些事故中,共有15人死亡,且死者均为电动车驾驶人或搭乘电动车的人员。法官说,发生事故的对方车辆绝大多数为大型车辆,因此电动车上的人员在此种情况下处于比较危险的境况,非常容易造成死亡或重大伤害的后果。
行为1:没有注意观察清楚路面交通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案例:7旬大爷驾驶电动车撞伤8旬老太
案情:这个案子的被告是容县年过7旬的卢大爷,2014年8月9日,他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容县兴容街一小巷处时,与步行至此的年过8旬的马阿婆发生碰撞,马阿婆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医院医治。
马阿婆住院一个多月,先后花了3万多元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还要自己承担2万多元。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卢大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阿婆不承担事故责任。
去年1月,马阿婆将卢大爷诉诸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案子经过审理,法院判卢大爷赔偿马阿婆医疗费、护理费等30730.23元。
判罚理由:这个案例中,交警部门认定,卢大爷驾驶电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注意观察清楚路面交通情况,确保行车安全,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这一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为此,卢大爷被判担全责。
行为2: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电动车,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案例:与小车会车碰撞电动车车主受伤自担责七成
案情:2013年8月10日,兴业县的林大叔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兴业县山心至大圩公路沙塘镇三中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凌女士驾驶的小车会车时发生碰撞。在事故中,林大叔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
判罚理由: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林大叔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电动车上路行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林大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责任划分,法院认定,林大叔对本案事故承担70%的民事责任,自己承担了4万余元的损失。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办案法官称,这一简单的交规很多人都明白,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电动车骑手往往无视这一点。一旦出事故,自己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后果。
行为3: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通过马路
案例:女孩骑电动车搭载同伴与拖拉机碰撞,同伴当场死亡
案情:2014年5月2日晚,90后女孩小卢驾驶电动车搭载小叶,由玉林市一环名山路口往一环清宁路口方向行驶时,与唐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小叶当场死亡。事发前小叶正值花季,在玉林某学校读书并在一家公司实习。
判罚理由: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唐某驾驶不符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卢驾驶电动车在城市道路上搭载年龄超过12周岁人员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在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赔偿问题,小叶的家人和小卢打了两场官司。去年11月10日,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小卢对该案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小叶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在现实中,很多市民驾驶电动车都不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通过马路,这个案例无疑是给有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市民敲了一记警钟。
行为4:超速行驶
案例:大货车横过非机动车道撞上电动车致男孩双腿截肢
案情:这个案子是玉林市中院近两年来审理的涉案标的最大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3年10月6日,黄某某驾驶大货车沿省道216线由玉林往博白方向行驶途中,驾车右转弯横过非机动车道时,撞上一辆电动车,致搭乘该电动车的11岁男孩双下肢毁损后被截肢。
判罚理由:由于大货车司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过核定的重量、在由机动车道右转弯横过非机动车道时没有避让在非机动车道上直行的电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担全责。
该案经审理,法院判大货车一方赔偿男孩190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事故中,电动车一方的驾驶员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有超速情形,由于该情形并不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动车一方免责。尽管如此,这次事故给正在读小学的男孩带来的不便和精神痛苦将伴终身。
法官提醒:不要超速行驶,戴好安全头盔,在行驶过程中与大车保持安全距离……这些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交规,只有电动车驾驶员一一遵守,才能做到安全行驶。
(记者陈梅通讯员梁开路 蒋慧)
电动车险,你买吗?
自2014年8月1日起,玉林市对电动车进行上牌登记。在为电动车上牌登记时,你会为自己的电动车买保险吗?
近日,记者从玉林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目前玉林多家财险公司都推出了电动车保险产品,据介绍,目前电动车保险产品有,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电动车盗抢险、电车驾驶员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这些产品保费大多在数十元不等。目前各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是保费30元,保额6万元左右的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从电动车保险的销售来看,多家财险公司除了在公司柜面、营业网点进行销售外,还派出人员到电动车上牌点、电动车行、检测站等进行设点销售。
“由于电动车险不是强制的,目前购买的市民还是很少。”玉林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小陈说。
太保产险玉林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就玉林市民购买的情况来看,大约有10%的市民愿意投保电动车保险,而且主动投保了电车第三者责任险。但是,电动车驾驶员意外险的投保量较小,投保率不足1%,与电动车第三者险相比相差较远。
其实,一旦出事故牵扯到赔偿,如购买了保险,一方面,电动车车主个人赔付能力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如果肇事方因经济困难无力赔付,电动车主作为受害方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在这些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中,往往造成的伤害大,涉及的赔偿数额大。”市中院民三庭办案法官说,大多数涉电动车事故的对方车辆都买有相应的保险,但是因购买的险种多数为交强险或者是数额较少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远不能赔偿伤者的损失,而电动车一方则均未购买有保险,只能通过个人来赔付,所涉及的赔偿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十多万元。
对此,办案法官也深有感触:买一份电动车保险,多一份保障。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家蕾)
部分保险公司 推出的电动车保险产品
人保财险玉林分公司:
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电动车盗抢险
华安产险玉林中心支公司:
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太保产险玉林中心支公司:
电车第三者责任险 电车驾驶员意外险
北部湾保险玉林分公司:
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
平安产险玉林中心支公司:
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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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兴业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