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一男子多次用毒箭射杀他人家犬后将其盗走,社会影响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2130元,返还给被害人梁某甲1000元、梁某乙800元、梁某丙33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凌晨,经密谋后,陈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窜到兴业县石南镇某村,使用弓弩和毒箭,将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家价值分别为1000元、800元、330元,共计2130元的3只土狗射杀后盗走。
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使用毒箭射杀后盗走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使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摘自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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