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认为既然有约定,自己就无须再承担。在多次追讨不到这笔费用的情况下,兴业县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把业主陈某及租住陈某房屋的周某起诉至兴业法院,要求陈某及周某连带支付拖欠的一年物业管理费。
2014年,自楼盘竣工并交付使用后,陈某的房屋一直出租给周某使用。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周某承担。然而,周某租用后,一直没有按规定缴交这笔费用,陈某也认为他们事先有约定,这笔欠费与他无关。不得已,物业公司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追讨。
近日,兴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虽然陈某与周某在合同约定是由周某承担物业费,但物业费的缴纳存在法定的连带责任,不能协议排除,物业公司可以选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请求支付物业费,同时亦可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陈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并依法判决了陈某与周某连带承担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郑聆 庞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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