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欠条》中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兴业县的何某某在无法举证证明欠款与新单位有关联的情况下,被拖欠了两年有余的88500元还是拿不回。
2013年,何某某将88500元的煤卖给兴业的一家砖厂,对方立下《欠条》,承诺同年的11月25日前结清。然而,约定期限过后,该砖厂却一直找理由不愿意支付货款。
2014年6月11日,得知该红砖厂已经变更易名,担心夜长梦多,在难以联系上原砖厂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何某某一纸诉状将新砖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原砖厂的债务支付责任。
兴业县法院认为,因被告是另一人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何某某并不存在买卖关系。更重要的是,何某某手上所持的《欠条》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不能证实新红砖厂与旧砖厂存在有任何关联。所以,新砖厂不应承担该债务的支付责任。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梁拔南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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