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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绳索作业致摔残自担责八成

来源:玉林晚报 2015-12-23 15:00   https://www.yybnet.net/

资料图片不听他人劝阻,使用自带绳索进行高空作业,结果绳索裂断导致摔落致残,兴业县高峰镇的李某福在承受身心痛苦的同时,还要为这起事故责任买单八成,这样的教训实在深刻。

伤者:不听劝阻使用自带绳索,摔伤致残后将业主和工友告上法庭

2013年9月15日,李某福与梁某永与梁某文、李某木、李某贵等4人为同镇的梁某田批刷楼房内外墙。双方约定房屋内墙批灰的工钱是31元/㎡,外墙批灰的工钱是22元/㎡,施工方自备工具,业主方提供装修所用的沙、水泥、石灰等材料。17日,李某福等5人在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的情况下,使用绳索高空吊起单排木板作为脚手架进行装修,对此,业主梁某田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也没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任由施工方操作。

9月21日,因扎脚手架的绳索不够用,梁某永提议买新绳索,但李某福说他家里有绳索,不用再另外花钱了。发现李某福拿来的绳索不合适,梁某永曾劝阻李某福,但其并不以为然,仍然使用这根绳索绑在他所用的脚手架上。结果,次日上午9时许,李某福踏在脚手架上对三楼外墙进行批灰时,扎脚手架的绳索突然断裂,李某福摔落受伤,被梁某永、梁某文等人送到市骨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胫骨、椎骨、肋骨多处骨折,住院至10月12日出院时,花去53102元。

2014年3月6日,经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福因腰椎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因右踝关节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李某福认为,自己之所以伤成这样,与房屋业主梁某田以及梁某永、梁某文等人都脱不了干系,在向他们讨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李某福将他们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业主存在选任和指示过错,原告行为过错是事发主因

该案经兴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某田将楼房批灰工程发包给被告梁某永、梁某文为代表的施工方,属包工方式,劳务费按完成面积和议定价格一次性结算。在装修过程中施工方用自备材料、工具、技术独立完成工作,施工人员与业主之间无从属关系,因此,业主梁某田和施工方的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

梁某永、梁某文与李某木、李某贵及原告李某福等人共同参与批灰施工,共同承揽装修工作,报酬按工天平均分成,相互为共同承揽关系。原告与被告梁某永、梁某文在装修过程中相互分工、共同工作,相互无从属关系,是共同承揽人。由于原告李某福与被告梁某田之间没有工作上的从属性,不属雇佣关系。原告主张他与被告梁某田为雇佣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在批灰施工过程中,扎脚手架的绳索断裂是引起施工事故的原因。被告梁某田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选任没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进行施工,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允许继续施工,存在选任和指示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20%责任。虽说原告李某福与被告梁某永、梁某文是共同承揽人,但被告梁某永、梁某文对原告李某福已尽了安全提示义务,二人对原告李某福发生事故受伤没有过错,因此不应负事故的责任。原告李某福在施工中安全意识淡薄,擅自使用不合适的施工材料、工具,他的行为过错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80%责任。根据上述原被告双方应承担的过错责任,被告梁某田应赔偿原告经核实的各项损失费用125669元的20%,即25134元,减去其已给付的1500元,尚应赔偿23634元。兴业县法院依此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原告李某福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李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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