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条件的两人达成协议,工程完成后,因协议约定的价款外工程费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多增部分工程量费用全都打了水漂,兴业县的董某为此吃了大亏。
2010年6月14日,黄某从某承包公司拿下了一家公司在玉林的线路工程后,转给了董某组织施工建设,《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近39万元。至同年8月18日。工程完工后,董某实际得到了近42万元的工程款。
在该工程施工中,董某认为额外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除了到手的近42万元,他还应该得到增加工程部分的费用,可遭到了黄某的拒绝。董某找到承包公司,承包公司又推给了发包公司,发包公司以不知道该工程已转包黄某为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董某将黄某与承包公司、发包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某承包公司未经发包公司同意,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黄某,黄某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董某,因此,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鉴于工程已依约完成并使用,原告董某实际得到工程款419600元并无不妥。对于董某主张额外完成了增加的工程量,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发包公司与董某没有合同关系,也不知道工程转包给他,不应承担向董某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梁兴业 庞裕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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